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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地熱/溫泉開發需辦理的手續:探礦權、采礦權程序和規定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地大熱能 發表時間:2022-04-07 10:48:44瀏覽次數:3931
2022年3月30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泉水、地熱礦業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圍繞“加強礦泉水、地熱勘查項目管理““加強采礦權出讓登記管理”“強化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規范要求。
《通知》要求,對符合各級礦產資源規劃和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管理規定,確需開發利用的礦泉水、地熱資源,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出資開展勘查,憑項目任務書或勘查合同開展地質勘查工作,達到規定開采條件后公開出讓采礦權。確需新出讓礦泉水、地熱商業性勘查探礦權的,應完成可行性勘查階段,在查明礦泉水水源地或地熱資源分布范圍、出水量,滿足開采設計需要后方可出讓。
完善地熱開發規模準入條件。《通知》指出,水溫大于等于40℃的地熱資源,設置采礦權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水溫小于40℃的地熱資源,設置采礦權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50立方米。設置礦泉水采礦權,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
明確規范地熱采礦權礦區范圍劃定。單井開發的礦泉水、地熱資源,礦區范圍按照儲量估算范圍劃定;多(群)井開發的礦泉水、地熱資源,可以按多個獨立區塊方式劃定礦區范圍,各區塊范圍按照儲量估算范圍劃定。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礦區范圍劃定的論證工作,并組織專家對礦區范圍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礦泉水、地熱采礦權出讓時,要綜合考慮資源儲量、允許開采量、可采年限、資源枯竭等情況,合理確定出讓期限、出讓收益繳納計劃和采礦權延續及到期收回條款,并在出讓公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同時,已設采礦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期限內,采礦許可證到期的,可直接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開發利用方案不需重新編制;對可采儲量、主開采井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需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堅決依法打擊查處無證勘查或未經批準開展勘查、無證開采、不依照方案實施勘查開采、擅自啟用已封深井、借開采淺層地下水名義開采礦泉水和地熱資源等行為。
《河北省地熱資源管理條例》中指出,勘查、開采地熱資源,必須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開采利用地熱資源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和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條例指出,河北省對地熱資源的開采實行保護性限額開采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和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確定當地的熱水型地熱資源年度開采限額。對于開采地熱資源的水位、溫度、流量和水質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健全地熱資源保護制度,采用先進設備和工藝,梯級開發、綜合利用,提高地熱資源的利用率。在適合回灌的地熱田內開采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制定回灌方案。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河北省水利廳關于加強地熱開發利用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依法出讓礦業權,規范一批地熱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地熱規劃,提出礦業權出讓申請。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委托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當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組織出讓;協議出讓的,應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3號)規定的協議出讓條件,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鼓勵集中供暖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競爭取得地熱礦業權,合理利用礦區范圍內已有地熱井進行勘查、開發、回灌、監測,以減少重復投資,降低開發成本。
河南
河南省水利廳發布《河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地下水實行分層、分區、分類管理。開采地下水以及淺層地熱能項目需要取水的,應按照《河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和河南省水資源稅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稅。開采礦泉水、地熱水以及深層地熱能項目,用于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量開采,繳納礦產資源稅。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超采區分類治理
《辦法》明確,嚴格管理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取水許可證由省水利廳審批。除應急取(排)水和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外,地下水禁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地下水限采區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區,根據地下水超采程度,逐步核減取水戶地下水年取水許可量。
天津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地熱勘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規范、規定,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從勘查實施、項目落實、報告編制、提交成果全過程實行質量監控。必須采用對井開發利用地熱資源,增加地熱流體回灌率,保證地熱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
在地熱開發方面。實施管理辦法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地熱采礦許可前,應當編制地熱開發利用方案(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市局會同分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水利廳關于切實加強地熱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規范地熱資源勘查。新設地熱資源勘查項目,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地熱資源開發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勘查許可手續。探礦權人要按照綠色勘查的相關要求編制勘查實施方案,并按經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組織勘查施工。要合理確定勘查階段,及時向探礦權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勘查工作情況,匯交勘查成果資料,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經確認沒有開采利用價值的地熱勘查工程鉆井(孔),要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監督下,及時做好封填處理。
云南
《云南省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中指出,勘查地熱水資源,應當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勘查許可證,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采已探明的地熱水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辦理取水許可證時,只收取工本費。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熱水資源,免辦取水許可證。
開采地熱水資源,用于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只收取工本費。
地熱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開采地熱水資源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非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
轉讓地熱水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重慶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熱資源管理的意見》中指出,嚴格礦業權管理,完善市場準入機制。
嚴格地熱探礦權和采礦權管理。勘查和開采地熱資源必須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熱資源專項規劃和我市相關產業政策。開展地熱資源勘查應按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從事地熱資源勘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水文地質勘查資質,嚴格按國家相關勘查規范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開采地熱資源應按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后方可進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開采的違法行為。
堅持地熱資源國家所有和有償使用制度。取得地熱探礦權和采礦權,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價款和使用費。要進一步深化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針對目前地熱有償使用價格偏低、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逐步提高地熱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標準,健全和完善相關規費的征收管理辦法。要按照地熱資源的溫度、用途和開采量按月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力爭兩年內使我市地熱資源補償費標準達到國內同等城市的平均水平,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建立地熱水源地登記公示制度。要對全市地熱水源地進行認真清理,經鑒定符合國家及我市地熱水標準的泉井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定期向社會公示井泉位置、開發企業名稱、水質、水溫等相關信息。未經登記和公示的,不得以地熱水名義進行廣告宣傳、誤導消費和投資,切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
青海
《關于印發青海省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貫徹落實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規范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包括:
規范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備案管理。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制度,企業實施的地熱能發電、供暖、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用項目,需向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未經備案的發電項目,電網企業不予并網、價格部門不予確認上網電價,其它項目價格部門不予核準用熱價格。裝機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供暖面積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發電項目和供暖項目在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備案,其它項目在市(州)級發展改革委備案。已開工建設和投產運行項目按權限進行備案。市(州)級備案的項目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能源局報備。
簡化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前期手續。鼓勵企業按照規模化原則開發地熱資源,避免碎片化開采,以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地下擾動。對于涉及地熱能開發礦業權取得、取水許可證審批、項目開發備案等,各有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集中審批等方式,多部門審批協同聯動,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加強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監督管理。按照控制地熱流體總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同層等量回灌的原則,堅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熱均衡”。建立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常態化監督機構機制和后評估制度,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建設運行情況,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對地下水等的影響情況進行持續監測,生態環境局對環境影響情況,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供熱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地熱能的清潔開發和永續利用。市(州)發展改革委按國家地熱中心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要求,在供暖期內定期向省能源局報送項目運行狀況。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接到問題報告后及時協調處理。地熱能供暖企業納入信用監管,對失信企業重點監督并限制新的能源開發行為。
加強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信息化管理。省能源局負責組織全省地熱能企業在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中錄入項目備案信息,在供暖期間內按月更新項目運行狀況,項目備案信息及運行狀況函告省統計局,省統計局定期向國家統計局上報地熱開發利用有關數據。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勘查開發單位建立地熱資源動態監測體系,開展地下熱水溫度、流量等動態物理信息的綜合監測。勘查開發單位應當安裝取水和回灌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監督地熱能開發企業開展地下熱水及回灌水質監測,按相關要求定期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北京
《北京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勘查地熱資源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開采地熱資源必須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地熱資源的溫度、用途和開采量計征。
勘查、開采地熱資源,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必須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允許開采通知書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到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
其他省份也有地熱探礦權、采礦權相關的規定,地熱資源是無污染、高效的清潔能源,投資開發利用地熱資源,需要因地制宜,詳細的政策支持、補貼政策、開發程序要求可參照當地部分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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