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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布!浙江省規范地熱礦業權出讓管理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1-10-14 08:48:44瀏覽次數:2658
近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泉水、地熱礦業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浙江省將從加強礦泉水、地熱勘查項目管理,加強采礦權出讓登記管理,強化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等三方面,進一步完善礦泉水、地熱礦業權管理制度,激發市場活力,規范有序推進地熱勘查開發利用。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30日。
《征求意見稿》提出,新開礦泉水、地熱勘查項目,不再設置探礦權,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出資開展勘查,憑項目任務書或勘查合同開展地質勘查工作,達到規定開采條件后公開出讓采礦權。同時,新開礦泉水、地熱勘查項目,須依據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綜合考慮水源地分布、保護區劃定條件、規模化開發等因素經綜合論證后,確定勘查范圍和找水井及勘查評價井井位。
新開項目勘查成果,由所在地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開展評審驗收工作,評審結果不進行備案,評審意見書作為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依據;已設探礦權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浙江對完善地熱開發規模準入條件做了規定要求。《征求意見稿》指出,對水溫大于等于40℃的地熱資源,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經綜合論證同意后,按照開發規模和資源效益相匹配的原則合理設置采礦權;對水溫小于40℃的地熱資源,設置采礦權探明的日出水量不低于150立方米/日。設置礦泉水采礦權,探明的日出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范地熱采礦權礦區范圍劃定。對單井開發的礦泉水、地熱資源,分別按Ⅲ級保護區、開采權益保護半徑劃定礦區范圍;對多(群)井開發的礦泉水、地熱資源,礦區范圍允許按多個區塊方式進行設置,但各區塊范圍不得小于資源儲量估算范圍。
礦泉水、地熱采礦權出讓時,要綜合考慮資源儲量、可開采量、可采年限、資源枯竭等情況,合理確定出讓期限、出讓收益繳納計劃和采礦權延續及到期收回條款,并在出讓公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已設采礦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期限內,采礦許可證到期的,可直接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開發利用方案不需重新編制;對可采儲量、主開采井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需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
《征求意見稿》提出,強化地熱開采過程動態監測。每年年底前,應將年度地熱開采量數據和監測情況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鼓勵各地探索建立數字化在線監測平臺,統一將各開采企業監測數據信息直接接入,實現實時動態監測。
在打擊查處違法勘查開采行為方面,要求堅決依法打擊查處無證勘查或未經批準開展勘查、無證開采、不依照方案實施勘查開采、擅自啟用已封深井、借開采淺層地下水名義開采礦泉水和地熱資源等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